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办理结果公示(第十六批)编号X3HA7举报内容为:位于飞跃路上的两家化工厂,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和海天生物科技公司,长期排放刺激性气体,非常难闻。
两家工厂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按行业类型属于化工;按污染类型属于大气;按区域分布属于城乡接合部;按利益关系属于群众身边问题;按群众身边,属于产业集群;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位于示范区飞跃路10号,2015年6月建成投产,共有10条生产线,分别是黑色素生产线、棕色素生产线平方米,法定代表人:夏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M。2013年5月27日,《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新型环保色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审批文号:商开环审〔2013〕003号。2016年9月2日,《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新型环保色素项目》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验收通过,验收文号:商示环建验〔2016〕005号。2016年12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豫环许可商示范字〔2016〕010号;2020年7月5日延续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5XM001V,有效期:2020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2023年3月31日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0日。2022年12月27日,《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600吨新型液体环保色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审批通过,审批文号:商示环审〔2022〕23号,2023年3月24日完成自主验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锅炉房以及配套设施。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举报人反映的“海天生物科技公司”全称为“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示范区晨风大道与飞跃路交叉口西400米左右路北处,共有2条生产线,分别是盐酸土霉素生产线、卡巴匹林钙生产线平方米,法定代表人:吕心光,身份证号: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H。2016年12月7日,《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吨原料药及100万箱兽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备案并公示。2017年12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0H001P,有效期:2017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3日延续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0H001P,有效期:2020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水针车间、1座粉针车间、1座原料药车间,以及配套的办公楼、仓库、污水站等配套设施。主要生产内容为年产280吨原料药。工艺流程为:缩合—离心—烘干—粉碎。主要成品:兽用原料药盐酸土霉素、卡巴匹林钙等。主要原材料:土霉素、阿司匹林等。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02、NOX、VOCS、COD、氨氮等。
经查,该问题属实。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厂区排放刺激性气体,生产车间外没有异味,1#生产车间内有轻微异味,经调查,发现是工人在投料平台投料完毕后没有及时关闭投料口所致。根据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的季度检测报告显示,燃气锅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2023年2月17日、2023年4月6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9月30日季度检测报告附后)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长期排放刺激性气体,非常难闻”问题,2023年12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臭气浓度未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关标准。(检测报告附后)
经查,该问题属实。该公司1#生产车间的车间地面及设备表面冲洗废水,统一收集至车间东北角密闭收集池内,现场检查发现该处集气管断裂,造成收集池气味无组织排放,附近气味较重。2023年12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厂界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责成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和人员岗位培训,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成河南海天生物科技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及时修复破损,严格密闭生产车间门窗,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
该问题已办结,该公司已将废水收集池上方连接废气处理设施破损处集气管更换为新的,并对生产车间门窗严格密闭。
关于“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长期排放刺激性气体,非常难闻”问题,2023年12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示范区大队对商丘润泰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商示环责改〔2023〕第8号),要求该公司工人投料后,及时关闭投料口,加强环境管理。
关于“海天生物科技公司长期排放刺激性气体,非常难闻”问题,2023年12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示范区大队对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商示环责改〔2023〕第9号),要求该企业废水收集池连接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管破损处及时修复。针对2023年12月12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厂界无组织VOCs废气排放超出国家排放标准问题,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已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编号X3HA4举报内容为:宁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及中水回用工程,使用的填料砻笆岩不合格。
举报问题位于商丘市宁陵县,按行业类型属于污水处理厂;按污染类型属于水;按区域分布属于城乡接合部;按利益关系属于其他;按群众身边,属于其他;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生态环境问题。
宁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及中水回用工程项目,位于宁陵县城区东侧、下清水河以北、吴王沟以东、东外环路以西。该项目施工单位为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P,法定代表人:高某;项目经理:孙佳某。该项目填料砻笆岩供应商为湖北氧晟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鄢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P1B60C,法定代表人:龚某。项目开工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建设内容为垂直潜流人工湿地、水平流人工湿地、清水稳定塘、输水管网、中水回用设施及中水管网、辅助工程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
2020年5月12日,宁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宁发改投资〔2020〕35号);2020年7月13日,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宁环审〔2020〕60号),2022年2月24日收到项目中标通知书,2022年2月27日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关于“宁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及中水回用工程,使用的填料砻笆岩不合格”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调查、询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并调阅项目审批手续、施工企业资质及砻笆岩材料供应企业相关资质,目前,该项目所用砻笆岩填充料为2023年7月16日购进,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所用砻笆岩填充料合格,起到良好的净化过滤效果,2023年7月19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此批次进场砻笆岩填充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并委托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对此批次砻笆岩填充料及通过砻笆岩过滤后水样进行了复试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砻笆岩含泥量、空隙率、表现密度等指标满足参照执行的《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2部分: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2010)和《水处理用人工陶粒滤料》(CJ/T299-2088)标准要求;通过砻笆岩过滤后水样中氨氮、磷指标去除率满足过滤要求。
加大项目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严把砻笆岩填充料进口关,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编号X3HA8举报内容为: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问题。1.工厂长期经常将没有处理化学废水偷排至雨水沟,还有时把部分废水、废渣交给无资质车辆拉到外地倾倒,破坏附近的水质和环境。2.工厂生产时产生有废气也没有吸收处理设备,直接排放。生产时厂房内外异味很严重。3.工厂生产设备老旧。4.工厂内环保设施基本上没有、资质手续也不齐全,私自改装生产线。此件为标*的重点件。
举报问题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按行业类型属于其他;按污染类型属于水;按区域分布属于城乡接合部;按利益关系属于群众身边问题;按群众身边,属于产业集群;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海天生物科技公司”全称为“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示范区晨风大道与飞跃路交叉口西400米左右路北处,2016年建成投产,共有10条生产线,分别是口服液生产线,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片剂、颗粒剂生产线,外用消毒剂生产线生产线生产线,洁净区生产线平方米,法定代表人:吕心光,身份证号: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H。2016年12月7日,《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吨原料药及100万箱兽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备案并公示。2017年12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0H001P,有效期:2017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3日延续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0H001P,有效期:2020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水针车间、1座粉针车间、1座原料药车间,以及办公楼、仓库、污水站等配套设施。工艺流程为:缩合—离心—烘干—粉碎。主要原材料:土霉素、阿司匹林等。主要产品:兽用原料药盐酸土霉素、卡巴匹林钙等。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02、NOX、VOCS、COD、氨氮等。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提供由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该公司雨污水管网并入城市管网的证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市政科现场排查,该单位已雨污分离,雨污水管网按要求改造并入城市管网)。该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和生产设备表面清洗废水,每天产排量为0.3吨。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采用“多金属催化预氧化+水解酸化+缺氧+好氧+二级多金属深度催化氧化+混凝沉淀”工艺。该公司在2023年3月3日、2023年7月12日、2023年10月12日委托河南中昇质量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数值均未超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有关标准。2023年12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数值均未超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有关标准(检测报告附后)。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查,未发现该公司把废水、废渣交给无资质车辆外运行为,举报人所反映的“废水”实际为蒸馏残液,“废渣”实际为废活性炭,通过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蒸馏残液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2022年8月26日该公司与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NB2208-2603),合同有效期限: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由于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资质到期问题,延续至2023年10月14日(后附延续合同);2023年9月15日17时3分在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运至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19时25分到达(处置量共为7.3吨)。2023年8月14日该公司与河南金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书,合同有效期限: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4日。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根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废气主要为燃气锅炉、生产设备产生的各类不凝气、离心废气、烘干废气、母液槽废气、真空泵水箱废气,收集后送废气净化系统(碱洗塔+活性炭装置)处理,经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燃气锅炉废气由低氮燃烧系统处理后经8米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处理系统照片附后)。
经查,该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1#生产车间的地面及设备表面冲洗废水,统一收集至车间东北角密闭收集池内,现场检查发现该处集气管断裂,造成收集池气味无组织排放,附近气味较重。2023年12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厂界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加料泵、反应釜、离心机、烘干机、粉碎机等(设备目录及采购时间见附件),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有设备明显老旧情况(设备照片附后);2022年9月20日贵州雍阳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为YYHN-SQ-202208038)中未显示企业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2022年6月22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向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生产许可证》,说明设备符合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该公司不涉及限制或淘汰类工艺设备。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建设有3组废气处理系统(碱洗塔+活性炭吸附),1台布袋式除尘,1座污水站(多金属催化预氧化+水解酸化+缺氧+好氧+二级多金属深度催化氧化+混凝沉淀),1套低氮燃烧系统,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50㎡)。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H,营业期限2010年4月19日至2030年4月18日),2016年11月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吨原料药及100万箱兽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备案并公示。2020年12月23日换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0H001P,有效期:2020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2022年6月22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证书编号为(2022)兽药GMP证字16044号(有效期:2022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21日)。2022年6月22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2022)兽药生产证字16250号(有效期:2022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21日)。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核查,该公司所建《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0吨原料药及100万箱兽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建设有小容量灭菌注射剂生产线,针剂生产线,粉针剂生产线,口服液生产线,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片剂、颗粒剂生产线,外用消毒剂生产线生产线生产线,洁净区生产线。该公司生产线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要求。
加强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及时修复破损,严格密闭生产车间门窗,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
关于“生产时厂房内外异味很严重”问题,该问题已办结。该公司已将废水收集池上方连接废气处理设施破损处管道更换为新的,并对生产车间门窗严格密闭。
2023年12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示范区大队对河南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商示环责改[2023]第9号),要求该企业废水收集池连接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管破损处及时修复。针对2023年12月12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厂界无组织VOCs废气排放超出国家排放标准问题,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已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编号D3HA2举报内容为:商丘市柘城县岗王镇程六村,扶贫车间粉碎辣椒时,空气中弥漫的辣椒味很大,影响居民生活。
举报问题位于商丘市柘城县,按行业类型属于农副产品加工、饮料酿造;按污染类型属于大气;按区域分布属于农村;按利益关系属于群众身边问题;按群众身边,属于小作坊;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群众反映的“扶贫车间”实为柘城县程溜村王浩臣辣椒籽筛选作坊,位于柘城县岗王镇程溜村扶贫车间内,无营业执照,负责人:王某。该作坊于2023年11月20日租赁岗王镇程溜村扶贫车间,2023年12月1日安装设备开始进行辣椒籽筛选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有色选机、去石机,原料为辣椒籽二料,产品为辣椒籽。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作坊属于环评豁免类,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经查,该问题属实。柘城县岗王镇程溜村王浩臣辣椒籽筛选作坊在程溜村扶贫车间内进行辣椒籽筛选加工,建设有一条生产线,生产工艺为:辣椒籽二料→过筛→清选机除杂→二次过筛→去石机→辣椒籽出售。现场检查时,工人正在进行袋装封口和装载工作,生产线.关于“粉碎辣椒时,空气中弥漫的辣椒味很大,影响居民生活”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现场检查时,该作坊内放置一台布袋除尘器,未安装,部分物料露天堆放,厂区内能闻到辛辣刺鼻气味。
柘城县政府责成岗王镇政府立即对该作坊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拆除取缔到位,岗王镇政府加强排查和监管,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
立行立改。柘城县政府责成岗王镇政府立即对该作坊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拆除取缔,目前该加工作坊生产设备已拆除完毕,原料产品已清除。下一步,岗王镇政府将举一反三,加强排查和监管,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
关于“商丘市柘城县岗王镇程六村,扶贫车间粉碎辣椒时,空气中弥漫的辣椒味很大,影响居民生活”问题,该问题已办结。柘城县岗王镇政府已对该作坊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拆除取缔,目前已拆除取缔到位。下一步,岗王镇政府将举一反三,加强排查和监管,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编号D3HA8举报内容为:2023年12月3日反映商丘市民权县程庄镇李堂村粮管所对面,顺鑫砂石料厂扬尘和噪音问题;12月5日躲避环保部门检查,环保工作人员来检查时打开环保设备,走后就把设备关闭了,扬尘很大;早上7点就开始工作,噪音影响居民生活;希望该厂能取缔或者工作环境密闭处理。
举报问题位于商丘市民权县,按行业类型属于非金属加工制造;按污染类型属于大气;按区域分布属于农村;按利益关系属于群众身边问题;按群众身边,属于其他;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群众反映的“顺鑫砂石料厂”实为民权县顺鑫民用建材销售部,位于民权县程庄镇李堂村粮管所对面,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民权县顺鑫民用建材销售部,2022年2月11日注册,统一社会代码:92411421MA41W3227X,2022年10月份开始经营。经营者:刘某,主要经营范围为零售石子、沙子,主要设备是铲车和运输三轮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销售部属于环评豁免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该销售部属于环评豁免类,民权县顺鑫民用建材销售部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批手续。
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1个不属实、2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本批次举报问题与2023年12月5日收到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第十三批编号D3HA5举报内容“商丘市民权县程庄镇李堂村粮管所对面,顺鑫砂石料厂,距离居民区很近,工作时噪音和扬尘大,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处理结果。”问题基本一致。该次举报为重复举报件。
1.关于“2023年12月3日反映商丘市民权县程庄镇李堂村粮管所对面,顺鑫砂石料厂扬尘和噪音问题”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民权县顺鑫民用建材销售部主要经营范围是零售石子、沙子,主要设备是铲车和运输三轮车,在正常营运过程中均是露天作业,存在扬尘和噪音问题。
民权县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12月6日至7日对该建材销售部周边进行了噪声检测,结果显示:12月6日,夜间厂界噪声值东侧39.9dB(A)、西侧31.7dB(A)、南侧30.8dB(A)、北侧36.3dB(A);12月7日,昼间厂界噪声值东侧56.2dB(A)、西侧34.8dB(A)、南侧47.2dB(A)、北侧49.3dB(A)。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该建材销售部为Ⅱ类“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该建材销售部周边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Ⅱ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国家标准。
2.关于“12月5日躲避环保部门检查,环保工作人员来检查时打开环保设备,走后就把设备关闭了,扬尘很大”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时,民权县顺鑫民用建材销售部按照《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料场周边架设有3米围挡、安装喷淋设施、砂石料全部按要求覆盖。日常作业时开启喷淋设施;非作业时,不需要开启。与“环保工作人员来检查时打开环保设备,走后就把设备关闭”不矛盾(附定时清扫和喷洒路面记录、砂石料全部覆盖图片)。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现场核实发现,该砂石料场已经按照2023年12月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第13批编号D3HA5问题办理结果,严格执行运营管理制度。一是砂石料场未封闭前不得营业;二是早八点前晚八点后及午间休息时间不得营业。经走访周边群众,暂未发现有举报人提出的“7点前就开始工作”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针对群众举报问题,程庄镇政府高度重视,已要求该砂石料场物料存放采取密闭措施,砂石料未密闭前不得营业(责任单位:程庄镇人民政府,责任人:郭彦存)。同时,该建材销售部于2023年12月11日同民权县刘文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封闭料棚建设合同。
依法加强监管,督促顺鑫砂石料厂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砂石料未密封前不得营业,严格控制营业时间,减轻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一是加强企业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四周建设3米高围挡、安装喷淋设施,定时清扫和喷洒路面,砂石料全部密闭。二是严格营业时间,督促企业在早8时前、晚8时后和中午群众休息时间不得营业。三是强化属地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散乱污”类问题排查,对拒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该砂石料销售部作业行为,避免因扬尘和噪声污染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一是民权县程庄镇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要求该销售部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求该砂石料销售部物料存放采取密闭措施,砂石料未密闭前不得营业。二是正式投运时,早8时前、晚8时后和中午群众休息时间不得营业。
针对该类群众举报问题,程庄镇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机制,定期对该砂石销售部开展巡查。一是要求该砂石料销售部物料存放采取密闭措施,砂石料未密闭前不得营业,同时确保早8时前、晚8时后和中午群众休息时间不得营业,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附民权县顺鑫民用建材销售部承诺保证书、程庄镇政府巡查方案、民权县生态环境分局巡查方案)。二是民权县顺鑫民用建材销售部于2023年12月11日同民权县刘文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双方商定,除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2024年1月12日前封闭式物料棚竣工并投入使用(附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
编号D3HA3举报内容为:商丘市睢县白楼乡顺河集南路东,睢县叶发商混站,没有任何手续;占用耕地;使用拉货时破坏道路,扬尘大,也有撞死人;在外面非法拉油罐,给货车加油。
举报问题位于商丘市睢县,按行业类型属于水泥、玻璃;按污染类型属于大气;按区域分布属于农村;按利益关系属于群众身边问题;按群众身边,属于“散乱污”;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群众反映的“睢县叶发商混站”全称是睢县叶发商砼有限公司,位于睢县白楼乡顺南村南侧约600米路东,建设时间2019年,法定代表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6Q5DK19,经营范围:散装混凝土加工销售。该公司主要设备有搅拌机、水泥罐、砂石分离机、沉淀池等。该公司占地面积13.53亩,建设有2000平方米物料储存场(密闭原料棚)一座,安装有喷淋设施。
举报内容共涉及5个问题。经调查2个属实、1个不属实、2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查阅《睢县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睢县叶发商砼有限公司占地13.53亩。经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该公司所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属于耕地。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该公司有罐车6辆、泵车3辆,悬挂有车牌,均办理有合法手续。经现场查看该公司门口道路,没有被碾压破损现象。“使用拉货时破坏道路”问题不属实。由于该公司坐落于农村,车辆在乡村道路上通过时,易带起少量扬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3年12月9日睢县公安局大队出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督办通知》的办理结果显示:2019年9月15日,睢县叶发商砼有限公司员工杨当委,驾驶重型非载货作业车辆在睢县白楼乡顺河村公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撞死1人,并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9月15日睢县公安交通大队受理并立案侦查,2019年9月2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10月15日,睢县公安局将“20190915睢县白楼乡顺河村杨当委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睢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2019年10月为公司车辆加油方便,买了一台旧加油机和白色塑料桶,用于公司内部车辆加油,使用了大约2个月,2020年年初自行拆除,加油机已外售。
对“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同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一处,取缔整治一处,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一是立即取缔。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散乱污”企业。同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坚决防止反弹。二是举一反三。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睢县叶发商砼有限公司因无土地手续和环保手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属于“散乱污”企业。睢县白楼乡人民政府会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已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进行取缔,截至目前已全部取缔到位。
编号X3HA2举报内容为:举报人对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X043号环保督察交办件处理结果不服,请求督察组监督对韩传峰化工厂污染土壤进行化验鉴定,对该厂投诉问题进行彻查。
举报问题位于商丘市民权县,按行业类型属于化工;按污染类型属于土壤;按区域分布属于农村;按利益关系属于利益纠纷举报;按群众身边,属于其他;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群众举报的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与第九批编号D3HA1举报位置一致,是重复举报件,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是位于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南侧50米的原化工厂。该厂于2013年3月建成,2014年3月26日投产,建设内容有实验炉、化验室、实验室、废气收集焚烧设施一套。该化工厂已于2014年7月1日全部取缔拆除。
1.关于“举报人对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X043号环保督察交办件处理结果不服”问题。
经查澳门威斯尼斯网站,该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对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X043号环保督察交办件为2018年6月27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举报件,被举报的化工厂为“十五小”企业,已于2014年7月1日由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当地(庄子镇)政府联合进行了取缔拆除。2018年6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原民权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有限公司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土壤和地下水各项因子均未超标。2019年5月23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14行初15号驳回了举报人要求确认民权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提取土壤样品程序违法、公示土壤样品化验鉴定结果的起诉,原民权县环境保护局当庭向举报人送达了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2019年9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举报人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23年12月1日,民权县收到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第九批编号D3HA1的群众举报件后,就立即展开查办,民权县庄子镇政府当日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原化工厂遗址的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土壤各项因子均优于《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浅层地下水各项因子均优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附河南省郑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纠正和化解群众思想上的偏激认识,争取得到群众的谅解和支持。
该问题已办结。一是民权县庄子镇政府于2023年12月1日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原化工厂遗址的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土壤和地下水各项因子均未超标。二是该问题涉及群众利益纠纷问题,2014年11月7日,经庄子镇政府协商,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达成协议,由被举报人向举报人一次性支付鱼塘损失捌万元(80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举报人并作出承诺,不再因此事到任何部门反映、起诉。事后举报人就赔偿问题已多次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均依法驳回举报人的起诉(附判决书)。建议举报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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